附件1
新版礦用安標證書主要內容說明
常規證書內容包括:證書名稱、證書類別標志、安全標志編號、二維碼、持證人、注冊地址、生產單位、生產地址、產 品名稱、規格型號、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、適用范圍(或使用地點)、發證日期、有效期(批次產品不適用)、備注、證書說明、簽發人、發證部門等。
工業性試驗證書內容包括:證書名稱、證書類別標志、安全標志編號、二維碼、持證人、注冊地址、產品名稱、規格型號、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、試驗地點、發證日期、備注、證書說明、簽發人、發證部門等。
1. 證書名稱。“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”或“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”。
2. 證書類別標志。MA煤礦礦用產品、KA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。
3. 安全標志編號。獲證產品安全標志編號,編制規則沿用原版證書安標編號(共9位):首位為證書類別號、2~3位為產品類別號、4~5位為初次發證年代號、6~9位為發證順序號。
4. 二維碼。證書唯一性二維碼標志,通過掃描該二維碼,可聯網查詢獲證產品基本信息及主要零(元)部件等補充信息。
5. 持證人。證書的持有主體,為生產所獲證產品的最小法人單位。
6. 注冊地址。持證人的注冊住所,即持證人法人營業執照上對應的住所。
7. 生產單位。獲證產品的具體生產單位。如產品的實際生產單位為法人單位本身,無分支機構時,生產單位即同持證人;如申請人在實際生產場所注冊有分公司,生產單位為實際生產場所注冊的分公司。
8. 生產地址。獲證產品的生產制造場所。
9. 產品名稱。獲證產品名稱。
10. 規格型號。獲證產品規格型號。
11. 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。持證人進行產品設計制造所依據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技術條件。若產品執行技術條件,應同時列出技術條件主要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。產品技術條件是獲證產品的客觀條件,不是安標審核發放的依據。
12. 適用范圍。適用于常規產品和新產品,是對產品在井下適用情況的具體限定。
13. 使用地點。適用于批次產品和大型設備安裝,指獲證批次產品的具體使用地點,或者大型設備的具體安裝地點,具體到礦井。
14. 試驗地點。適用于工業性試驗產品,指獲證工業性試驗產品進行工業性試驗的具體地點,具體到礦井。
15. 發證日期。證書發放日期。
16. 有效期。常規產品、新產品、大型設備安裝適用;批次產品不適用。
17. 備注。需要對獲證產品及審核發放情況作出進一步說明的信息。
18. 證書說明。對證書審核發放依據(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、具體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等)、證書維持、信息查詢、以及輔助信息的說明。
19. 簽發人。安標國家中心法定代表人。
20. 發證部門。證書發放的主體安標國家中心(印章)。